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计中,应当将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