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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沧州工贸 | 发布时间: 2020-02-03 | 21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