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在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有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