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溯源调查工作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的攻击者信息、攻击路径、存在的漏洞等;
(六)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请求支援事项;
(七)网络安全事件现场保护情况;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判定事发原因、影响或发展趋势等网络安全事件情况的,可先报告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其他情况及时补报。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后出现新的重要情况或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的,涉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网络运营者应当于30日内对相关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的危害、责任追究、完善整改情况、教训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按照原渠道上报。
第九条 网信部门建设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电话和网站、邮箱、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网络运营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对网络运营者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承担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运营者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网络遭受攻击、网络存在漏洞隐患、软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数据和业务应用造成危害,对国家、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本办法所指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指《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国家标准(GB/T 20986-2023)制定,以有限枚举的方式给出相关事件的分级定量指标。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
一、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1.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2.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海量公民个人信息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