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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文化
沧州工贸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沧州工贸 | 发布时间: 2020-12-22 | 20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