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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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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沧州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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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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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到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项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未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尊重,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06]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0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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