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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沧州工贸学校 | 发布时间 :2026-09-17 | 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共享、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以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有关主管部门在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中不得访问、收集与网络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修改平台规则、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网络数据安全隐患。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网络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