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具有使职业教育办学始终充满生机活力的显著优势。这一方面表现为,由于职业学校的生源渠道多元和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多样,所以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也需要灵活多样。但是离开行业企业的深度参与,职业学校无法培养出满足产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因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校企合作形式,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办专业、办二级学院、共建实训基地、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将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行业企业的能力水平,持续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纲要》强调“要创新办学模式,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技术教育”。因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丰富多元办学主体,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并将不同部门和行业企业举办的、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职业学校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可以不断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3、推动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亟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需要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教育是推动产业转型、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加快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以及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和技能支撑。职教20条指出,“中国职业教育将努力实现由注重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对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具有显著优势。
从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要义来看,它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当前需要达到的一个新发展水平和状态,更是一个动态的螺旋上升的过程,是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发展动力和发展效率的深刻变革。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新发展格局中的优先要素,应自觉成为职业教育新发展格局中的内生变量,书写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函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将产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推进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供给质量。而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教育,需要充足的发展动力。对此,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可以通过理顺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机制。就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效率而言,深化产教融合可以通过鼓励行业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借助产业系统的力量来提升职业教育发展效率,推动职业教育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历史新征程。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
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亟需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具有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内外协同的治理结构、多管齐下的治理机制以及强而有力的治理能力的现实内涵。
1、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多元开放融合的办学格局必然是由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构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政府这一制度规制性主体的参与,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发挥统筹、协调和质量保障的作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以及相关政策举措的制定和实施的因地而异,决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发力,即采取“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策略。具体而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需要中央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承担起国家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实施乃至评估的职责,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承担起区域产教融合的统筹、规划、实施和督导评估的职责。
行业组织这一制度规范性主体的参与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前提。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框架中具有指导和规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作用内涵,因此,需要建好用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提升行业组织举办和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
职业学校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的基层主体,它们的治理行为对深化产教融合具有重要作用。并且,随着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主导建设全国性职教集团以及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这一治理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将逐渐从治理的“边缘”走向治理的“中心”。
2、内外协同的治理结构
从产教融合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来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结构可以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过程中,政府、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构成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外部治理结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办学机制,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外部治理结构在坚持政府深化产教融合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更加强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正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所强调的“地方主责,协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为注重地方政府在深化区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及其治理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央也应尊重地方基层首创精神,建立有效的产教融合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地方创造并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教融合模式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