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整体性推进为方法,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产教融合管理职责
当前,我国产教融合政策的颁布主体多元,导致现有的产教融合政策呈现分散实施而非整体推进的特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于各自的视角分别设计产教融合制度。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路径还在于明确并协调相关部门产教融合的管理职责,以国家教育改革与人力资源开发整体制度安排为着力点,进一步破除政府部门间的政策壁垒,协同推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产教融合制度体系建设。
一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产教融合职责,各部门做好产教融合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具体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基于产业需求侧的定位,研制产业需求信息预测和预报制度,为教育部提供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信息,以解决技术技能人才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教育部应基于职业教育供给侧的定位,依据产业需求信息开发和更新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将产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过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基于二次人力资源开发的定位,深化职业能力提升计划。由此,由需求机制、职业学校办学与就业机制构成的开放运行体系得以构成,完整的产教融合运行框架得以建立。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需要基于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之间建立对话平台,加强沟通与协调。
3、以优化权力配置为手段,赋权并增能产教融合治理主体
由于治理的本质是权力的让渡,所以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采取并实施“分权治理”的治理理念,赋权并增能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治理主体。首先,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要起好步、开好局,把谋篇布局的工作做好,发挥政府在产教融合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性的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产教融合权责关系,赋予地方更多产教融合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产教融合工作,丰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供给渠道。其次,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深化产教融合、对接校企合作以及指导教育教学的作用。此外,正如《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所提到的“推进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组建新一届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要促进职教集团、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深化产教融合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政府应赋予并落实职业学校和企业的校企合作自主权,支持职业学校和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校企合作,并允许参与校企合作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按规定获得经济回报。另外,政府还需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一定的自治权,即政府可以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供给,给予产教融合型企业适度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于变革中开新局。
4、以制度要素整合为路径,建构深化产教融合的组织场域
当前,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是国家基本制度不健全。基于制度由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三大要素组成,因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建立三种制度要素互补的深化产教融合的组织场域。
首先,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规制性,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产教融合评价与监测,健全国家、省(市)、学校三级产教融合质量年报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省(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督导机制,厚植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土壤。细化来看,健全中央对地方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的分级督导评价机制,运用好标准、评估、监测等手段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治理重任落在地方政府的肩上,并落实地方政府对职业学校产教融合过程和结果的监测和评估职责。此外,政府应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管理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行为。其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增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规范性。这源于在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场域中,行业组织发挥着指导和规范企业和职业学校合作行为的作用。最后,增强社会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理念和价值的认知。宣传产教融合的理念价值,是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深厚支撑。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加强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