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融通了职业教育的成果证书
为配合具有贯通和融通特点以及立体交叉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实施,新《职教法》具体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职业教育证书以及这些证书之间的融通互认,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证书的融通互认。在证书方面,新《职教法》强调“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劳动者获得相应的证书,作为其从业的凭证”。规定职业教育实行“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证书互认方面,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长期以来,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互融通和互认,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学习成果不能融通互认,成了限制劳动者根据意愿和需要选择不同种类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之间的一道鸿沟。新《职教法》实行各种证书和学分互认,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的规定,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架起了一座互认融通的“立交桥”,这座立交桥的畅通,必将大大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融通贯通。
7、强化了职业教育办学主体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新《职教法》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平等参与职业教育,通过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化推进职业教育。新《职教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新《职教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等资源,举办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新《职教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此外,新《职教法》还规定应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评价方面的作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企业是用人的主体,理应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新《职教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鼓励和支持的规定,将改变过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够,积极性不高,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脱节的状况。
8、丰富了职业教育的形式方式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支持产业发展,新《职教法》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在专业设置、招生、培养、考核和使用等方面,都要以市场为导向,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产业提供人才支撑,以行业发展企业需求为出发点,在实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时,做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教育时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职业学校的建设要充分听取行业、企业、学生的意见,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职业学校要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为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服务,如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服务,增强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新《职教法》特别强调有条件的企业与职业学习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新《职教法》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基地,职业指导,订单式培训,学徒制培训等职业教育形式方式的规定,将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与市场脱节,与企业用人联系不紧密,学生的知识和技能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队伍,教学实施,学生招收,学习评价,实习就业等方面,与企业合作不够等问题。
9、平等了职业教育的机会待遇
为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新《职教法》在平等职业教育机会待遇方面,对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和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发展机会和待遇方面,做出了专门规定。在教师机会与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要求提高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升职业教育教师的素质和职业发展机会。在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方面,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在受职业教育者的机会和待遇方面,新《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升学方面,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和职业发展方面,新《职教法》规定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新《职教法》的这些规定,必将改变社会对受职业教育者只能当工人做“蓝领”,而不能当管理者做“白领”的固化认识,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