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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解读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18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在过去的26年中,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在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经济和产业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职业教育如何适应新时代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如何建立得以支持经济和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成为职业教育法要重点考虑的核心问题。与96版的《职业教育法》相比,本次修订后的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的主要亮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定位


为了使职业教育明显区别于普通教育,使职业教育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新《职教法》首先明确地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以便为我国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人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向中高端转换的时期,需要大量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人才。同时,就业是民生之本,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有利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推动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职业教育需要担负起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责任,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



2、明晰了职业教育定义范畴

与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相呼应,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定义为“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这一定义强调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包括由职业道德、科学与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构成的综合素养和行动能力两大部分,以便使受教育者能够胜任某种职业以及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通过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有助于劳动者通过不同形式和不同阶段的职业教育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技术技能。职业学校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需要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劳动者离开学校进入社会以后,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为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的各个阶段提供提升职业素质和技术技能的机会,促成其形成终身学习的能力。职业培训具有灵活多样,及时应对市场对技能人才需要的变化,满足广大进入社会的劳动者在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生涯阶段对技能提升的需求的特点,将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并举,可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3、显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



为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在国家整个教育体系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认知度,新《职教法》将职业教育提升到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凸显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规定将职业教育确定为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大大提升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并列,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一改之前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低人一等”的地位。长期以来,在教育管理体系中,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低一级,导致了社会对职业教育固化的刻板印象,上职业院校的学生被视为考不上一本、二本、三本院校的差生,家长和学生对上职业院校不感兴趣,即便上了职业院校也认为是无奈之举。加之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管理岗位也看不上职业院校学生,这直接导致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新《职教法》凸显职业教育的地位,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的劳动者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活动,促进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4、 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

为了更好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的规划与实施,保证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发挥各自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新《职教法》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新《职教法》的这些规定理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职责。尤其是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的职业教育工作,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层次,有助于统筹协调国务院下属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开展职业教育工作。一直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以三种形式存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之间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都缺乏统筹协调,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职业教育体系内,职业学校教育被视为正规军,而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则被冷落,尽管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为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参加技工教育的学生因不能获得学历证书而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地位和待遇。技工教育院校在招生、经费保障等方面也因此受到诸多挑战。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提升到国务院级别,将有助于协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之间的关系。


5、优化了职业教育的构成体系



为了发挥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职业教育地位,保证受教育者在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接受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推动职业生涯发展,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享受平等的待遇,新《职教法》在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方面注重协调平衡职业教育内外部关系,构建纵向贯通和横向融通的“立体交叉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职教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内部职业学校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缺乏融通的问题,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能互通的问题,以及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不能贯通的问题。新《职教法》有效地解决了我国现存不同种类职业教育的融通问题,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这些规定有助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之外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真正满足离开学校,处于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劳动者终身对职业技术技能提升的需要。同时,有效解决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的问题,将大大提高劳动者参加各种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种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兼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为义务教育后的劳动者提供接受不同种类和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打开了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