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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和行动路径
来源: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 作者:沧州工贸学校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15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业组织这一制度规范性主体的参与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前提。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内涵框架中具有指导和规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作用内涵,因此,需要建好用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提升行业组织举办和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

  职业学校与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的基层主体,它们的治理行为对深化产教融合具有重要作用。并且,随着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或大型民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主导建设全国性职教集团以及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这一治理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将逐渐从治理的“边缘”走向治理的“中心”。

2、内外协同的治理结构

  从产教融合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来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结构可以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过程中,政府、行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构成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外部治理结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办学机制,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中政府、行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外部治理结构在坚持政府深化产教融合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更加强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正如《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所强调的“地方主责,协同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为注重地方政府在深化区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及其治理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中央也应尊重地方基层首创精神,建立有效的产教融合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地方创造并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教融合模式和经验。

  职业学校和企业等治理主体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构成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部治理结构。随着企业主体作用的不断发挥,我国现代化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内部治理结构应在借鉴德国“双元制”办学的企业主体模式的基础上,逐渐由“职业学校为重要主导,企业为重要支撑”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向“职业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权力关系和制度安排转变。

  同时,高水平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结构还应具有内外协同的重要内涵。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关系,那么将不能有效解决产业系统和教育系统融合发展以及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相关行动者的集体行动问题。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外部治理主体与内部治理主体之间还需建立间接的权力关系,即政府和行业组织等外部治理主体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和途径对职业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产生影响。